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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广告法对广告用语大全参考及查询

发布时间:2019-03-27   浏览次数:14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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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 易懂的产品名称。 (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可用词语: 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如: 类别 皮肤不糙 润肤 美肤 润发 美发 润唇美唇 牙齿 其他 类别 育发脱毛 美发 美乳 健美 除臭防水 祛斑 防晒 可用词语 防止皮肤粗糙;使皮肤光滑;绷紧皮肤;紧致肌肤;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 滋润皮肤;使皮肤湿润;保护皮肤防止干燥;补充皮肤细胞的水分; 增加皮肤弹性;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调理皮肤;使皮肤保持健康;遮盖 皮肤瑕疵;使皮肤更清爽;美白; 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和油脂; 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枝;防止头发产生静电;保持头皮和头发的健康; 防止口唇粗糙;润唇;使口唇光滑;保护口唇,防止干燥;保持口唇健康; 淡化牙菌斑、预防口腔细菌滋生、清洁口腔;预防口腔异味或口臭、清新口气;维护保 持牙齿牙龈健康;洁白美白牙齿; 保护指甲;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 可用词语 育发作用或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预防脱发;减少或消除体毛;养发; 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 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张力; 健身,纤身,塑身,美体,收腹,苗条,有助于使体形健美; 去除腋臭,体臭,汗臭;防水,防汗; 祛黄,消除色素;预防色素斑;祛斑作用:淡/弱化色素斑;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 防晒,防紫外线,隔断紫外线,防皮肤光老化,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 肤损伤;防晒值超 30 只能标 30+;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如: 有争议词语: 迅速、快速、全面、提高抵抗力、镇定、祛螨、延缓衰老、抑制黑色素的形成、超 xx、特 xx、均衡油脂分布、去除黄气、暗哑、抑油、修复细纹、提升肌肤净白还原能力;强力;独 有;特有;中草药,等等


最新颁布的广告用语规范 最新颁布的广告用语规范时间:2016-06-07 来源:博威范文网本文已影响人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新《广告法》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 20 年来首次进行修订,修改幅度非常大,其中包括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 与旧版相比,新《广告法》在广告用语及广告代言等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带最高、国家级、权威等极限用词被叫停、不满 10 周岁的童星不能作为代言人、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和证明…… 大量极限用语被叫停,陶企自纠自查 新《广告法》规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具、最便宜、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金牌、名牌、优秀、最先、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尖、终极、最受欢迎、销量、第一、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极限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 据悉,极限用语的限制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而且对于使用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遭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广告宣传是为了促进销售,不规范宣传中的极限用词,对产品的售后和口碑反而不利。”佛山市康拓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周杰表示,新法对广告的规范整顿对行业来说是好事,虽然新法对广告用语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但是可以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同时企业也规避了不少宣传和销售上的风险。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在陶瓷行业品牌及产品宣传中,95%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的涉及一些极限用语的违规使用。 因此,新法一经实施,忙坏了陶瓷行业市场文案策划人员,一方面对新法内容进行学习,另一方面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触及新法规定被罚,并为了响应新法,积极根据新法内容制定新的宣传方案。 据了解,在 9 月 1 日前,金意陶、新时代、协进等多家陶瓷企业已对经销商正式下发文件,避免终端经销商在不知新法的情况下,踩了雷区。 如某些企业下发的公告:“希望各经销商对现有的广告牌、产品包装标识及广告宣传资料进行自查,发现带有与新《广告法》规范条例相冲突的情况,及时更换或收藏,敬请各经销商务必遵守国家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做好整改工作,未按要求执行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同时,像居然之家、华耐等家居卖场也早早下发通知,提醒场内商家对新法实施重视。 “最严”广告法或推动市场规范化 针对产品的广告用语和“任性”代言现象,新《广告法》做出了严格限制,并且处罚力度非常大,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对此,有网友吐槽:“别闹了,这么说违法”。 “虚假信息的宣传对真正有实力的品牌是不公平的,新法对极限用语的‘斩首’可以为品牌发展过滤掉一些不良竞争手段。”


卡布里玉石瓷砖市场总监黎舒月表示,新法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从“自卖自夸”慢慢向注重产品价值和消费需求转变,进一步推动市场的规范化。 在新《广告法》除了对极限用语明确限定之外,还要求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对于新《广告法》的此项条例,名邦瓷砖品牌总经理李芬认为,这对区域品牌起到保护作用,新法规定在产品宣 传中必须将产品产地等信息标注清楚,或可抑制外地产区的产品和品牌冒充“佛山陶瓷”的现象。 也有某知名陶企负责人在仔细研读新《广告法》内容后认为,“对于极限用词的限制,其实在旧法中也有提到,只是以前的处罚力度没有现在这么大,但新法在某些内容上的表述上模棱两可,还是留有一定的可操作空间。” 新法对陶业明星代言影响不大 “,我要辞职,新《广告法》出了,产品再好也不能写出来,写出来就犯法……”近两日,段子手们借用“文案与美工的辞职风潮”调侃新《广告法》令广告文案与美工们黔驴技穷。 对此,多位受访者表示,新《广告法》对极限用语的限制将对市场策划与广告设计人员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因为广告宣传及产品信息的某些用词被限制以后,文案及美工需要用创新性的思维和更加生动的文字表达,并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互动。”李芬也表示了同样的观点。 近几年,明星代言在陶瓷行业风行,成了常见的品牌推广和营销方式,但此次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亦做出明确规定。 新《广告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多家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限定对药品、食品、保健品等产品的影响最为直接,但对陶瓷行业的影响不大,因为建筑陶瓷行业是一个低关注度的行业,同时陶瓷砖作为装修的常见材料,在各种场所中最为常见,对于明星是否使用过该产品难以界定,因此行业中的明星代言活动受影响较小。 而对于新《广告法》是否会影响到陶瓷行业的品牌推广和产品营销?对此,黎舒月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她指出,新法对行业的影响在广告宣传及文案用词上比较明显,对企业以往固有的品牌形象,终端的推广模式和营销渠道不会有太大影响,但随着企业发展需求的变化和调整,传统的营销模式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并且会不断创新完善。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 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以及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家庭必备”“无效退款”等词禁用 □ 不准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保证用药安全,应当引导合理用药。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促销;“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 新标准还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 处方药不能越界向公众发布 □ “壮阳广告”避开 7 时 22 时 药品广告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能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 等内容。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 7 时 22 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 审批材料有假,一年内不受理申请 □ 一则广告作假,所有广告文号撤销 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 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整顿医疗广告大事记 2006 年 7 月 21 日 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发出 “禁播令”,8 月 1 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这五类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2006 年 10 月 24 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从 11 月 1 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 12 类广告:牛皮癣、艾滋病、癌症、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等内容。 2006 年 11 月 29 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宣布:12 月起全国暂停为医疗机构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2007 年 1 月 1 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 2007 年 1 月 30 日 国家工商总局等 11 部门联合制定发布《2007 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要点》,启动 2007 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本报记者 富子梅 新浪乐居综合整理 9 月 1 日起,新广告法将正式施行。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


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 草广告。 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据网友透露,新广告法上线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 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增加保健食品广告、大众传媒广告等规定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看到昨天朋友圈转疯的《新广告法》对极限用语的限 制,葡萄酒圈炸开了锅。各个葡萄酒产区协会和酒庄瞬间凌乱了。赶紧来看下,那些年葡萄酒用过的极限用语。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准使用“最”“级”“一”相关的词汇。 以拉图为代表的波尔多一级庄首先躺枪,以后不能叫1855 波尔多左岸一级庄了,得改叫:“波尔多不二级酒庄”。 “超级波尔多”也接着躺枪,以后得叫:“比一般好点的波尔多” 勃艮第特级园快哭出来了:以后不能叫特级园一级园了! 勃艮第一级园得改叫“比村级好一点的葡萄园” 勃艮第特级园改叫“比村级好不止一点的葡萄园” 或者,干脆特级园改叫“钢裤” 一级园改叫“破棉裤” 超级托斯卡纳也慌了,以前叫“超托”多洋气!现在只能叫“爱鸡踢”了,或者根据欧盟规范改叫“爱鸡屁”喽。 作品一号看起来得改叫“老早的作品”或者简约一些叫“旧作” 也还不算,接着往下看。新广告法还规定,禁止使用“大”“金”“王”等词汇 大拉菲不说话了,看来以后只能老老实实叫“拉菲古堡”了。 皇家托卡伊也得改名叫“住在宫殿里的托卡伊” 罗曼尼康帝沉默了,默默改名“罗曼尼康弟” 香槟王:我,还是乖乖叫“唐佩里侬”吧 侯伯王“侯伯爵的主子” 金钟酒庄挥泪自降逼格“比银贵点的钟” 金丘省“黄秋省” 路易王妃免费宣传成“路易王菲” 拉菲传奇“拉菲的故事” 奔富响应号召“奔小康” 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场景: “我的朋友一直喜欢跟我鼓吹罗曼尼康弟有多赞,我都不以为然。我觉得我这样的屌丝根本买得起比银贵点的钟、侯伯爵的主子、路易王菲这样的鼎级葡萄酒。黄秋省的葡萄酒也不是我的风格。在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之后,我终于买了一瓶奔小康洛神祭奠我已经逝去的审美观……” 天哪!我感觉整个世界都不好了!!!!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小田老师说,国外酒庄的名字和级别不算广告。今年 2 月商务部发布过一份《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这份《规范》对国外酒庄诸如GrandCru,Premier Cru 都有明确的翻译标准,见下图节选。凡是符合《规范》标准的翻译,都不算违反广告法。我们总算长处了一口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一句话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 2: 保健食品非药品广告 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一句话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看点 3: 养生栏目 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 忽悠 消费者。 看点 4: 母乳代用品广告 不能 登 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看点 5: 大众媒介、公共场所 禁发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一句话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看点 6: 代言过虚假广告者 或将有三年 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一句话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看点 7: 违法发布广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句话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看点 8: 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绝对化广告用语规范 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绝对化语言的界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绝对化语言的界定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一、国家工商总局对广告用语的通知或者答复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告中使用“第一品牌”等内容的现象较多,甚至出现同一行业、同一类商品有两个以上“第一品牌”的现象。此类广告宣传,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广告中继续使用“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按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来自:WWBothW 博威 范文 网: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绝对化广告用语规范)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 经贸贸易〔1999〕757号)(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五)关于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内容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篇二:绝对化广告用语规范 《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绝对化广告用语规范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一、 标题通用类: 1、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如“惊现”、“惊爆”、“竟然”、“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二、行业通用类 教育类: 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化妆品: 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三、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篇三:2015版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2015版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含答案) (共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2.《广告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 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广告法》所称 广告代言人 ,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 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 健康 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建设和弘扬中国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 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6.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 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7.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 准确、清 楚、明白 。 8.广告不得使用或者 变相使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 徽。 9.广告不得损害 未成年人和 残疾人 的身心健康。 10.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 确,并 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 明确表示 。 11.广告应当具有 可识别性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12.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 ,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共 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14.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 著标明 禁忌 、不良反应 。 15.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药广 告应当显著标明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16.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 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 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 “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17.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本品不可代替药物 ”。 18.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 介绍健康、 养生知识 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9.禁止在 大众传媒媒介 或者 公共场所 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 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20.禁止在 大众传播媒介 或者 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 、户外 发布烟草广告。禁 止向未成年人发送 任何形式 的烟草广告。 21.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 承担有 合理提示 或者警示。 22.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2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 承接登记 、 审核、档案管理 制度。 25.不得利用不满 十周岁 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6.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收到行政处罚未满 三年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2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 住宅、交通工具 等发送广 告,也不得以 电子信息 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28.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 关闭标志 ,确保 一键关 闭 。 29.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或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 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30. 消费者协会 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 社会监督 。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5分。每题有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多选、漏选、 错选均不得分) 1.( A )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A.广告主 B.广告发布者 C.广告经营者 D.广告代言人 2.( AB )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A. 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规范性文件 3.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哪些情形( ABCD ) A.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 B.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C.变相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 D.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下列哪些产品不得作广告(ABC ) A.麻醉药品 B.精神药品 C.放射性药品 D.处方药 5.下列那些说法是错误的( AC ) A.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广告中可以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B.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C.经过国家机关同意,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该机关的名义或者形象 D.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6.下列哪些产品或服务广告可以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ABD) A.医疗广告 B.药品广告 C.保健食品广告 D.医疗器械广告 7.下列关于虚假广告的说法错误的是(C ) A.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 B.广告商品的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C.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D.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8.以下(C )广告可以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 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A.培训广告 B.食品广告 C.公益广告 D.教辅材料广告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D ) A. 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国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B.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 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C.广告中可以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D.保健食品广告可以涉及疾病预防功能 10.关于房地产广告的说法正确的有( AB ) A.房地产广告中,房源信息应当真实 B.房地产广告中,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C.项目位置可以用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表示 D.房地产广告在发布前应当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1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广告法》 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B )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 报人。 A.七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日 D.十五个工作日 12.以下哪些场所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ABC ) A.体育馆 B.公交车 C.地铁 D.烟草零售店 13.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哪些内容( ABD ) A.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B.出现饮酒的动作 C.表现酒的酿造工艺 D.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等功效 14.以下( ABC )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需要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A.电视台 B.广播电台 C.报社 D.互联网站 15.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下列哪些广告(AB ) A.保健食品广告 B.化妆品广告 C.教辅材料广告 D.教育培训广告 16.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 C )用语。 A.专业 B.行业 C.易与药品想混淆 D.法律 17.以下(AD )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A.医疗广告 B.培训广告 C.酒类广告 D.药品广告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哪些职权(ABCD ) A.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D.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19.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C )以下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D.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20.对于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在全县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关于创新发展的发言 坚持创新发展加快转型升级   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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